來源:網絡資源 2022-09-14 15:28:18
三、規章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由本部門首長或者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規章的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定機關。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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