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南方日報 2021-09-07 14:24:41
中考網整理了關于2021年廣東廣州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希望對同學們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8月30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及市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于該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草案修改建議稿
草案規定,該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
學校應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
學生欺凌事件嚴重威脅校園安全,而防治難點在于“發現難”。草案要求學校設學生欺凌舉報專線,鼓勵受害者、目擊者、知情者舉報學生欺凌線索,并對相關學生采取保護措施。
草案規定,學校應當制定學生欺凌防治制度,并成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教職工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的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增加學生代表。
同時,學校應當設置、公布舉報專線,鼓勵受害者、目擊者、知情者舉報學生欺凌線索,并采取措施保護相關學生的隱私及在校人身安全。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學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身體存在非正常損傷等情形的強制報告制度。
學校要配備AED并進行技能培訓
市司法局副局長張建山介紹,草案在諸多方面進行了創新。比如,鑒于校園內心臟驟停等事件時有發生,草案中規定了學校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等器材、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急救技能培訓、聚集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等義務。
草案明確,學校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等急救器材,并保證其處于適用狀態。學校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對學校醫務人員、衛生保健人員、教師進行心肺復蘇、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訓,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其他員工和學生進行上述培訓。學校舉辦運動會等聚集性活動時,應當配備醫務人員或者具有急救技能證書的教職工,以及必要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設備。
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和排名
張建山表示,草案還設置了學生心理健康保障條款。規定學校具有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心理健康輔導人員等義務,為學生提供心理幫助和支持。
對于學生和家長都比較關注的成績問題,草案規定,學生的考試成績及排名屬于個人信息,不得公開發布。但是學校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
課后服務結束時間不早于下班時間后半小時
在校園安全管理方面,草案提到,學校應設置門衛值班室,并實行門衛制度。其中規定,學校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或自行招聘具有資質的保安員,并安排保安員二十四小時值守。上放學期間,安排至少兩名保安員,佩戴防暴頭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攜帶橡膠警棍或者安全鋼叉,在學校門口執勤。
關于學校視頻監控平臺,草案提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將學校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分別接入視頻監控平臺、報警平臺。學校應當安裝與110接警平臺聯網的一鍵式報警裝置,并保證該裝置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草案明確區政府可委托區教育行政部門作出是否批準校車使用許可的決定,以優化審批流程。另對校車使用許可設置三年有效期,并對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校車使用許可實行自動延續三年有效期。
學生上放學時間段是校園安全問題的易發時期。草案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校或者入校,由學校安排老師看顧陪同。學校校門開放時間早上不得晚于本地普遍上班時間前一個半小時;校門關閉時間不得早于本地普遍下班時間后半小時。
草案特別提到,學校應當切實做好義務教育課后服務工作,保證課后服務時間。課后服務結束時間原則上不早于本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時間后半小時;學校對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可以提供延時托管服務。
突發事件十五分鐘內報告
在學校周邊安全管理上,草案提到,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以及煙(含電子煙)、酒、彩票銷售網點和流動攤檔。
公安機關應當將城市學校納入網格化巡邏巡查,每學期對轄區內學校安保工作進行全面督導檢查。同時,完善學校周邊護學崗建設。在學校上放學重點時段和重要路段,實行見警察、見警車、見警燈高峰勤務機制,維護上放學期間學校周邊的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學生安全。
發生突發事件時,學校應當在事發后十五分鐘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電話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三十分鐘內書面報告;較大突發事件,應當在事發后一小時內書面報告;一般突發事件,應當在事發后二小時內書面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此外,草案明確了強制報告制度,包括須強制報告的情形、對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報告職責的保護及不履行報告義務的后果等。
對教職工準入從嚴把關
學校安全,保障學生安全是重中之重,要從源頭上凈化校園環境,教職工準入是重要一環。草案還明確了教職工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制度,明確了查詢主體、對象及配合單位。
草案修改建議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學校在招錄教職工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查詢,招錄對象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錄用:
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因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同時,學校應當每年對在職人員進行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經查詢發現其具有前款所述行為記錄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法予以處理。
查詢對象應當配合查詢,并簽署信息查詢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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