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作者:中考網整理 2019-06-17 13:05:28
取資格或入學資格的處罰;對擾亂考場秩序、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論處;參與這類事件的考生,三年內不準報考。
鎮江市中考違紀處理辦法
1.為維護鎮江市中考管理秩序,保證考試順利進行,保障考生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的30%-50%。
(1)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的;
(2)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4)在考場內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5)在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的;
(6)用規定以外的書寫顏色答題的。
3.考生在兩科以上考試中有第2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無效。
4.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該科目成績為“0”計算: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2)夾帶、換卷的;
(3)接傳答案的;
(4)交換答案的;
(5)抄襲他人答案的;
(6)有意將自己的答題卡讓他人抄襲的;
(7)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題卡的;
(8)將試卷或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9)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的;
(11)由他人代考的;
(12)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5.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工作人員資格,并給予通報批評:
(1)監考中不履行職責,吸煙、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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